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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处理方式 夫妻债务纠纷,由谁来举证?

发布时间:2021年12月09日 来源:郑州专业民间借贷纠纷律师
[导读]:   王红律师,郑州专业民间借贷纠纷律师,现执业于河南公谦律师事务所,以扎实的专业知识为基础,以严格的服务制度为保障,以良好的社会关系为通道,以娴熟的职业技能为手段,竭诚为境内外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秉承“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原则

  王红律师,郑州专业民间借贷纠纷律师,现执业于河南公谦律师事务所,以扎实的专业知识为基础,以严格的服务制度为保障,以良好的社会关系为通道,以娴熟的职业技能为手段,竭诚为境内外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秉承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原则,赢得了广大委托人的信任,始终把当事人合法利益最大化作为目标。

  

民间借贷纠纷处理方式

  现在因为经济飞速发展,所以民间借贷越来越普遍,但是借贷双方特别容易产生纠纷。公民之间,公民与非金融机构企业之间的借款行为就是我们所说的民间借贷。那么民间借贷纠纷处理方式有哪些呢处理民间借贷纠纷需要提供哪些证据民间借贷纠纷律师应该怎么做针对这几个问题下面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民间借贷纠纷需要提供哪些证据

  1、从书面证据上讲,当事人应考虑合同、借据、公证书和发票等书证。

  根据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审查借贷案件的起诉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应要求原告提供借据;无书面借据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根据。对于不具备上述条件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

  2、就证人证言来讲,当事人一定要选择与自己无利害关系的证人证言作为证据,并且要保证该证人可以当庭作证,便于法院庭审顺利进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意见》中规定,确认借贷关系一般应以书面借据为准,无书面借据的,必须有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证明。可见,证人的证据效力也是当事人能否胜诉的关键。

  3、当事人还应注意,所诉的债务纠纷案件是否涉及有关部门的技术鉴定结论、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等,这些证据具有较高的证明力,也应向法庭提供。

  民间借贷纠纷该如何处理

  二、民间借贷纠纷处理方式

  1、处理纠纷,提供证据很重要。

  人民法院审查借贷纠纷案件的起诉时,要求原告提供书面借据;无书面借据或无法提供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根据或与自己无利害关系的两人以上的证人证言,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2、民间借贷的利率有4倍的限制。

  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利率的4倍。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依法不予保护。借贷双方对约定的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上述规定计息。

  3、出借人不得谋取高利。

  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借款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只返还本金。

  4、有无约定利率争议的处理。

  借贷双方对有无约定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5、定期无息借贷的处理。

  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贷款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的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

  6、违法借贷行为的处理。

  出借人明知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对双方的违法借贷行为,可按照有关法律予以制裁。

  7、保证的处理。

  在借贷关系中,仅起联系、介绍作用的人,不承担保证。对债务的履行确有保证意思的,应认定为保证人,承担保证。

  8、行为人的承担问题。

  行为人以借款人的名义出具的借据代其借款,借款人不承认,行为人又不能证明的,由行为人承担民事。

  9、与合伙组织发生借贷纠纷的处理。

  合伙经营期间,个人以合伙组织的名义借款,用于合伙经营的,由合伙人共同偿还;借款人不能证明借款用于合伙经营的,由借款人偿还。

  三、民间借贷纠纷律师应该怎么做

  1、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利率的4倍。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依法不予保护。借贷双方对约定的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上述规定计息。

  2、人民法院审查借贷纠纷案件的起诉时,要求原告提供书面借据;无书面借据或无法提供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根据或与自己无利害关系的两人以上的证人证言,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3、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贷款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的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

  4、在借贷关系中,仅起联系、介绍作用的人,不承担保证。对债务的履行确有保证意思的,应认定为保证人,承担保证。

  5、行为人以借款人的名义出具的借据代其借款,借款人不承认,行为人又不能证明的,由行为人承担民事。

  以上就是为大家整理介绍的关于;民间借贷纠纷处理方式;等相关法律知识。引发民间借贷纠纷的因素有太多太多,让人猝不及防。所以我们产生民间借贷纠纷时,要根据借贷合同来确定借贷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做出正确地处理,保存好相关的证据。如果你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

夫妻债务纠纷,由谁来举证?

夫妻债务并非只有个人债务与共同债务之争,有时也可能互相主张属于对方的个人债务,以及一方承认曾有债务,但认为债务已还等情形。那么,存在这种纠纷时,由谁来举证证明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这是举证分配的一般原则,即;谁主张谁举证;。从现实生活来看,夫妻债务并非都是单方举债,也有共同举债的情况。同时,夫妻债务也并非只有个人债务与共同债务之争,有时也可能互相主张属于对方的个人债务,以及一方承认曾有债务,但认为债务已还等情形。

  一、单方举债的举证

  对于夫妻单方举债的,原则上由举债方举证。即举债者认为属于共同债务,而另一方认为属于举债者个人债务,应当由举债者承担举证,如果举债者不能证明属于共同债务,则应当认定为举债者个人债务。但对下列情况,其举证分配和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则可有例外:举债方认为是夫妻另一方的个人债务,另一方主张是共同债务,由主张是另一方个人债务的举债者承担举证。如果举债者不能证明是另一方的个人债务,可以认定为共同债务。不宜认定为举债者的个人债务。因为另一方承认是共同债务,可视其对共同债务的自认,按其自认确定为共同债务。互相认为是另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都应举证。由举证不能的一方承担不利后果。双方都不能举证证明属于对方个人债务的,由举债者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即由举债者个人承担债务。这实际上就是由举债方承担举债不能的。

  二、共同举债的举证

  对于夫妻共同举债的,原则上应认定共同债务。如果有相反主张者,由提出相反主张者举证。一方主张是共同债务,另一方主张是个人债务,由主张个人债务者举证,并由其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即主张个人债务者不能证明属于另一方个人债务,应认定为共同债务。互相认为是对方个人债务的,双方都承担举证。如果一方举证不能,另一方能够证明属于对方个人债务,由举证不能者承担不利后果。双方都无法证明属于对方个人债务时,应认定为共同举债者的共同债务。

  三、一方承认曾有债务,但认为债务已还清的举证

  一方承认曾有债务,但认为债务已还清,对此,不发生举证转换或倒置问题,仍应由主张债务存在的一方承担举证。实践中,有人认为,既然承认债务存在,实际是对债务的自认。那么,债务是否偿还,就应转换给主张债务已偿还清者举证,即应由其提供偿还债务证明。我们认为,这是错误的。主张债务已还清者,只是承认原来曾有债务,并没有承认现在还有债务。对此,不能认为是对债务的自认,而应当认为是抗辩。在这种情况下,仍应由主张债务存在的一方承担举证。因为主张债务已还清,债务关系已消灭,在债权债务关系已消灭的情况下,一般双方都不可能继续持有债权债务关系凭证,如借款者将借款还清后,就会将借条收回消灭。如果属于分次还款,借款还清后,也不会继续保留原来还款时对方所出具的收条。因而,在这种情况下,要求主张债务已还清者举证,显然是不公平的。相反,如果债务还存在,债权人就会有债权债务存在的有关凭据,因而,要求主张债务存在的一方举证,才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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